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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动态|【规范管理主题--高校设置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中办学条件评价环节指标释义
发布时间:2024-12-11    阅读:

第一部分 生师比

一、生师比

内涵解读

生师比=折合在校生数/教师总数

“折合在校生数”指:“普通高校折合在校生数”; 

“教师总数”指:“专任教师总数”。

评价要点

学校相关数据达到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标准。

【常见问题解读】

1.“专任教师总数”包括:“ 自有专任教师数”和“外聘教师折算数”。

2.公办院校外聘教师折算数的计算: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总数不 超过自有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,且按系数 0.5 进行折算。

3.“ 民办院校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 50% ”,这 里的“专任教师总数”等于“ 自有专任教师数”和“外聘教师折算数” 之和。

【文件依据:教育部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(试行)》(教发〔2004〕2 号),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 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》(教高厅〔2011〕2 号),《教 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》(2021年 11 月),《中国教育监测与评 价统计指标体系》(2020 年版)】

二、学生

【内涵解读】

(一)全日制在校生

全日制在校生数=普通本、专科(高职)生数+研究生数+留学生 数+预科生数+成人脱产班学生数+进修生数。

“全日制在校生”指:具有本校学籍,且当年应在本校进行学籍 注册的普通本、专科(高职)生、研究生、留学生、预科生、成人脱 产班学生、进修生等。

(二)普通高校折合在校生数

普通高校折合在校生数=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+全日制硕士研究 生在校生数×1.5+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×2+普通本专科留学生在校生 数+硕士留学生在校生数×1.5+博士留学生在校生数×2+普通预科生注 册生数+ 成人业余本专科在校生数×0.3+成人函授本专科在校生数 ×0. 1+网络本专科在校生×0. 1+本校中职在校生数+其他( 占用教学资 源的学历教育学生数,例如成人脱产本专科在校生数)。

评价要点

1.学信网数据;

2.各类学生招生计划,秋季学期主要核实本年度招生计划,春季 学期主要核实上年度招生计划;

3.学生休学手续材料;

4.学校各层次人才培养情况、联合培养及各类进修生相关材料; 

5.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常见问题解读

1.休学一年及以上的学生,以及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,可不 计入在校生。

2.联合培养学生应计入学籍所在学校在校生。

【文件依据:教育部关于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(试行)》(教发〔2004〕2 号),《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》 (2021 年 11 月),《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》(2020 年 版)】

三、教师

(一) 自有专任教师 【内涵解读】

“ 自有专任教师”指:具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教师资 格条例》规定的高等教育学校教师资格,有学校事业编制或学校正式 聘用,在教学、科研单位专职从事教学工作,且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:

1.与学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;

2. 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(或人事关系和档案在本 校);

3.学校为其发放工资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; 

4.隶属于教学科研单位;

5.专门从事教学工作,承担教学任务,并完成学校规定考核教学 工作量要求。

【文件依据:《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》(2021 年 11 月), 教育部关于印发《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》的通知(教 师函〔2020〕1 号),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教师厅函〔2024〕4 号)】

评价要点

1.学校专任教师事业编制相关文件、教师劳动合同(协议等)、 档案、银龄教师认定材料等;

2.学校人事系统、OA 系统专任教师相关数据;

3.学校社保账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状态相关数据; 

4.学校工资系统工资发放和纳税预缴预扣相关数据;

5.学校教务系统近四学期(根据需要,可增加核实学期)执行课 表、教学任务相关数据、过程性材料和考核归档材料;

6.学校工作量统计、绩效发放相关数据;

7.学校部门、岗位、职务设置相关文件、学校岗位考核相关文件 及材料;

8.教师教学业务材料,包括教学过程性材料、课程考核归档材料、 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归档材料、实践教学指导归档材料;

9.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【常见问题解读】

1.“教学任务”指: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,列入教学计划的教 学任务,主要包括课程教学、指导实习、指导毕业设计(论文)等。

2. 自有专任教师应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。《教师法》正式实 施(1994 年 1 月 1 日)之前入职教师,没有高等教育学校教师资格, 但一直在教师岗位,且评聘为高校教师系列职称,可计入自有专任教 师。

学校新进教师(入校或新转岗一年内)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, 但通过了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,且符合自有专任教师其他条 件,原则上可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3.二级学院(系、部)院长、教学(科研)副院长等,完成学校 规定的教学任务,且每学年(年度)不低于 64 学时,同时满足自有 专任教师其他条件,可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学校非行政管理岗位的教 学秘书(教学办主任)等,完成学校同层次专任教师的教学任务要求, 可计入自有专任教师,但不得再重复计入教学管理人员。

4.部队退役自谋职业人员在校全职工作,满足专任教师其他条件, 人事关系或档案在本校,或学校为其正常缴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,可 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5. 民办院校已全职在校工作两年及以上,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 每学年(年度)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同类型同层次本校专任教师平均 水平的银龄教师,可视同自有专任教师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数。

6.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,在学校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外籍(境)教师,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,学校没有为其 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,但符合自有专任教师其他条件,原则上可 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7.《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》中的银龄教师,纳入 省级银龄教师计划并与受援高校签订 1 年以上服务协议,在受援高校 按要求承担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,可视同自有专任教师折 算计入受援高校专任教师数。

8.根据国家要求,参加国家或省市扶贫、援助等工作,因承担扶 贫、援助等工作,无法承担本校教学任务,但满足专任教师其他条件, 原则上可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9.具有高校教师资格,完成本校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的本校在职 行政管理人员,不能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10.新进教师(入校或新转岗一年内)根据学校要求承担助课任 务等,但没有承担课程教学任务,不能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11.攻读学位(读硕、读博)的教师,人事关系、档案已转出, 学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,不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12.长期休病假的教师,满足自有专任教师其他条件,但近三个 学期皆未承担教学任务,原则上不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13.脱产进修的在职教师,满足自有专任教师其他条件,但近三 个学期皆未承担教学任务,原则上不计入自有专任教师。

【关于援助新疆、西藏两地自有专任教师的说明】

1.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援藏、援疆的在职教师,在派入学校承 担教学任务和教学管理等工作,可视同自有专任教师折算计入派入高 校专任教师数。

2.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援藏、援疆的在职教师,近三学期在派 出学校虽未承担教学任务,但符合专任教师其他条件,可计入派出学 校自有专任教师数。

(二)医学类专业专任教师 

【内涵解读】

1.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》,“ 医学类专业”主要指五年制、授予医学学士的专业。【文件依据: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》(2023年版)】

2.“ 医学类专业专任教师数量”要求是:“ 医学类专业要有一支 双师型的临床教师队伍,教师队伍数量与学生数量的比例达到 1:10。 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(直属)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 15%计。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,原则上聘请校外 教师数不能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。

这里的“全校教师”指“全校自有专任教师”。

评价要点

1. 附属医院(直属)是否符合直属附属医院条件;

2. 医师职称系列的符合情况;

3.计入比例情况;

4.计入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情况;

5.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【常见问题解读】

1.“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(直属)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 人员的 15%计”中的“全部人员”是指附属医院(直属)具有医师职 称系列的临床教师,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资格,且理论授课和课间见习 教学教师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疗职称。

2.“ 医学类专业要有一支双师型的临床教师队伍,教师队伍数量 与学生数量的比例达到 1:10” ,是指:“ 医学类专业”师生比要达 到 1:10。

3.“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(直属)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 人员的 15%计”,是指:附属医院(直属)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 员的 15%可以折算计入全校教师数中,作为全校师生比的专任教师数。在计算分专业教师结构时,不采用此数据,应根据专业建设实际及人 才培养方案客观填报。

4.符合以上条件,但近三学期未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计入临床 教师数。

(三)外聘教师 

【内涵解读】

“外聘教师”指学校聘请的校外教师,包含外校在职和退休教师, 本校退休教师,以及聘请的企业行业等的教师。

1.公办院校外聘教师

外聘教师数要求: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,原则上 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自有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。

外聘教师折算数=聘请校外教师数×0.5。

“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”指: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 本校自有专任教师数的四分之一。

评价要点

(1)外聘教师协议及总数情况;

(2)学校薪酬发放和纳税预缴预扣相关数据;

(3)学校教务系统近四学期(根据需要,可增加核实学期)执 行课表、教学任务相关数据、过程性材料和考核归档材料;

(4)学校工作量统计相关数据;

(5)教师教学业务材料,包括教学过程性材料、课程考核归档 材料、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归档材料、实践教学指导归档材料等;

(6)外聘教师符合聘期、工作量要求等条件情况;

(7)起聘学期教学任务承担和课酬发放情况;

(8)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2. 民办院校外聘教师

【内涵解读】

外聘教师折算:民办学校外聘教师聘期2 年及以上且达到与学校 自有专任教师同等考核要求的最低工作量,折算教师数方可记为 1; 其他情形仅可记为 0.5 或 0。

【文件依据: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 作合格评估的通知》(教高厅〔2011〕2 号),《教育事业综合统计 调查制度》(2021年 11 月),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 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教师厅函〔2024〕4 号)】

评价要点

(1)外聘教师协议及总数情况;

(2)学校薪酬发放和纳税预缴预扣相关数据;

(3)学校教务系统近四学期(根据需要,可增加核实学期)执 行课表、教学任务相关数据、过程性材料和考核归档材料;

(4)学校工作量统计相关数据;

(5)教师教学业务材料,包括教学过程性材料、课程考核归档 材料、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归档材料、实践教学指导归档材料等;

(6)外聘教师符合聘期、工作量要求等情况;

(7)学校有关教师工作量规定文件的真实性、合理性;

(8)起聘学期教学任务承担和课酬发放情况;

(9)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【常见问题解读】

(1)公办院校外聘教师应在聘,且聘期已满 6 个月(截至《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材料》公示时),近 6 个月或近一学年(年度) 需完成至少 64 学时的教学任务,其中,原则上应含相当于一门课学 时的课程教学任务,方可按系数 0.5 折算。

(2)符合《关于做好银龄教师支持民办教育行动实施工作的通 知》(教师厅函〔2024〕4 号)中“ 已全职在校工作两年及以上的,

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,每学年(年度)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同类型 同层次本校专任教师平均水平”要求的银龄教师,可视同自有专任教 师折算计入专任教师数,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银龄教师按外聘教师折算。

(3)民办院校聘用协议等约定的聘期满两年(截至《本科教学 工作合格评估材料》公示时)的外聘教师,首聘学期有教学任务,两 学年(年度)中的每学年(年度)至少一学期有教学任务,本校发放 薪酬,依法进行纳税申报,则聘期视为符合要求。

(4)截至《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材料》公示时,本校已退休、 离职的原自有专任教师,已经聘为外聘教师继续承担本校教学任务的, 其聘期可从本校任教时间计算。具有高等教育学校教师资格的本校已 退休、离职的原行政人员,已经聘为外聘教师继续承担本校教学任务 的,聘期可从在职时承担教学任务时间算起。

(5)民办院校外聘教师聘期2 年(含)以上,且教学任务达到 自有专任教师同等考核要求最低工作量的,按系数 1 折算。

(6)民办学校聘期2 年及以上,教学任务未达到自有专任教师 同等考核要求最低工作量,以及聘期为 1 至 2 年,按系数 0.5 折算的 外聘教师,一学年(年度)应至少完成 64 学时教学任务,其中,原 则上应含相当于一门课学时的课程教学任务。

(7)来自企业、行业的外聘教师,有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所需的 相应行业资格证书的,原则上视为满足外聘教师任职资格条件。

(8)部队退役自谋职业来校全职工作的人员,满足专任教师其 他条件,但人事关系或档案不在本校,本校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社 会保险,可计为外聘教师。

(9)外聘教师薪酬(劳务费)发放时间、周期符合学校实际, 且能证明其是承担教学任务的课酬,则视为学校为其发放了外聘教师 薪酬(劳务费)。

(四)专职辅导员 

内涵解释

“专职辅导员”指:在高等教育学校(机构)院(系)专职从事 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,包括院(系)党委(党支部) 副书记、学工组长、团委(团总支)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。

评价要点

1.专职辅导员编制文件或劳动合同; 2.辅导员岗位聘任情况;

3.辅导员承担班级管理任务情况; 4.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常见问题解读

1.二级教学单位的党委书记(或党总支书记)不能计入专职辅导 员队伍。

2.计入辅导员队伍的人员应完成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 43 号)要求的辅导员工作职责,并独立承担至 少一个班级的管理任务。

第二部分 教学日常运行支出

【内涵解读】

1.“教学日常运行支出”指:学校开展普通本专科教学活动及其 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,仅指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(302 类)(不含教学专项拨款支出),具体包括:教学教辅部门发生的办 公费(含考试考务费、手续费等)、印刷费、咨询费、邮电费、交通 费、差旅费、出国费、维修(护)费、租赁费、会议费、培训费、专 用材料费(含体育维持费等)、劳务费、其他教学商品和服务支出(含 学生活动费、教学咨询研究机构会员费、教学改革科研业务费、委托 业务费等)。以财务决算报表决算数为准。

【文件依据: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 作合格评估的通知》(教高厅〔2011〕2 号),附件《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(试行)》】

评价要点

1.学校开展普通本专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;

2.学校教学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,即指标解释中的教学 教辅部门发生的商品及服务支出;

3.经费来源于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(205 类教育拨款扣 除专项拨款)与学校学费收入;

4.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【文件依据: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 作合格评估的通知》(教高厅〔2011〕2 号),附件《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(试行)》中教学经费投入指 标规定】

【内涵解读】

1.“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≧1200 元人民币,且应随着教育事 业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长”。

这里“生均”中的“学生数”指的是“折合在校生数”。按照会 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,应以教学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年度的“折合在 校生数”为准。

2.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(205 类教 育拨款扣除专项拨款)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≧ 13%。

“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(205 类教 育拨款扣除专项拨款)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≧ 13%”中的“专项拨 款”指各级各类专项拨款,分子、分母均不应计入。

“学费收入”指学校财务账上以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确认的 学费收入。家庭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应该从学费收入中扣除。

学校应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,不得跨学年(学期)预收。

公办学校应将学费等作为事业收入,按照“收支两条线”要求, 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。

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应统一管理,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、改善办 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,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。

【文件依据: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 作合格评估的通知》(教高厅〔2011〕2 号),附件《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(试行)》,教育部等五部门 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(教财〔2020〕5 号)】 

评价要点

1.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(205 类教育拨款扣除专项拨款) 与学费收入的核实内容主要包括:

(1)从学校财务系统中导出的收入明细账;

(2)审计报告;

(3)决算报表;

(4)学生人数以及向省教育厅、发改委报备的学费标准;

(5)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2.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核实内容主要包括:

(1)学校上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明细账;

(2)学校财务系统中导出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明细账;

(3)相关账务凭证及支撑材料等;

(4)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【常见问题解读】

1. 以下费用原则上可以计入“教学日常运行支出”:

(1)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放给学生的补助,如学生参 加体育比赛赛前集训补贴,学生外出实习的伙食、住宿、交通补贴等。

(2)学生参加文体比赛、学科竞赛等获得的奖金、奖品。

(3)接送学生参加实习、实践等的车辆租赁费用。

(4)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(不包括教师上下班通勤) 中产生的自驾车油费、过路费等,有实际业务支撑,且金额核算合理。

(5)非教学科研单位报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。

(6)行政部门采购或报销的用于开展“本专科教学活动及其辅 助活动” 的商品及服务支出。

(7)学校承办的无专项拨款的教育教学类会议费(含住宿、餐 饮),学校自行组织的教师培训费(含住宿、餐饮)。

(8)校企合作、中外合作办学按协议支付给合作方的教学服务 费,符合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范围,属于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的商品 及服务支出中的购买教学服务可以计入,同时应有费用支付标准的合 理依据。如果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方有提供招生、行政管理、学生住 宿等非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方面的服务应相应核减费用,同样如果 有证据证明学校支付费用的同时置换到了同等价值的合作方为学校 投入资产的行为也应核减掉相应的费用。

(9)学校租用校外体育设施(体育馆、田径场、游泳馆)及教 学场地用于教学活动,对于因课程性质等原因无需经常性使用,以及 特殊的教学设施、设备等的租赁费,原则上可以计入。

(10)教学楼、图书馆、体育场馆、文体活动场地的局部、零星 维修费用。

(11)一次性支付的教学服务费应按服务年限分摊计入。

2. 以下费用不可计入“教学日常运行支出”:

(1)学生奖助学金、勤工助学金。

(2)教学业务比赛、学科竞赛、文体比赛、各种评优评先等教 师的奖励。

(3)发放给本校教师及外聘教师的监考费、出卷费、阅卷费等 人员费用。

(4)本校自有及外聘教师的讲座费,各种教学、教辅业务的评 审费,毕业论文指导费、答辨费。

(5)教学教辅单位人员加班费。

(6)来自于学费收入和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的科研经 费、科研奖励等。

(7)招生费用,如招生宣传差旅费、媒体宣传费、资料印刷费、 录取费等。

(8)教学场所保洁、保安、物业服务等外包费用。

(9)教学楼、图书馆、体育场馆、文体活动场地等属于资本性 支出的大型维修费用。

(10)教学楼、实验楼用水、电、暖、燃气费。

(11)学校租用校外体育设施(体育馆、田径场、游泳馆)及教 学场地用于教学活动,属于基本办学条件租用产生的租赁费。

第三部分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相关问题

【内涵解读】

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指:使用学校预算经费、科研经费等购买或接 受捐赠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,单价 1000 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 备;统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及当年新增值。

评价要点

1.上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台账;

2.从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导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台账; 3.学校财务系统中导出的固定资产明细账;

4.实地查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放置地点、实物状态及使用情况;

5.学校资产购置原始凭证;

6.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【常见问题解读】

1.“ 当年” 以最近一期“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”填报 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核实,如学校以公示时间为节点进行年“新增”统 计,原则上可以。

“新增”是指“ 当年度增加”而非“净增”,“净增”是指当年度增加减去当年度减少。

2.学校或学院的教学资源中心或中心机房内的服务器等设备,在 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时不需要拆分到各专业实验室。

3. 以下设备原则上可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:

(1)多媒体教室的多媒体设备(含投影仪、中控台等)。

(2)多媒体操作台、实验操作台及各类集成的多功能操作台可 计为终端操作台。

(3)智慧教育教学相关设备,智能黑板、电子黑板、电子白板 等。

(4)教学科研场所使用的空调。

(5)标准化考场的相关软、硬件。

(6)教学质量督导评价系统、教务管理系统、科研管理系统、 学生管理系统。

(7)既服务行政,又服务教学科研的学校 OA 系统、企业微信 平台、迎新系统、一表通系统等,其中,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部分可合 理折算金额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。

(8)学校信息中心的软硬件,既服务行政,又服务教学科研,

其中,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部分可合理折算金额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。

(9)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图书馆和信息中心等的设备。

(10)处于维修状态、未到报废年限的教学科研仪器,有使用记 录、维修记录、维修周期等材料做支撑的。

(11)捐赠的设备,如产教融合项目,合作方投入、捐赠的已使 用在教学、科研上的资产。

按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条件来确认,公办高校应当根据《政府 会计准则 第 1 号—存货》第十一条、《政府会计准则 第 3 号—固定 资产》第十二条、《政府会计准则 第 4 号—无形资产》第十三条、 《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—公共基础设施》第十三条、《民办高校根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第十六条执行。需有相关合同、设备清单及发票等材料作支撑。

4. 以下设备不可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:

(1)校企合作企业方投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(不符合资产入 账条件)。

(2)不在使用状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。

(3)普通黑板、白板、课桌椅(属于家具)。

第四部分 教学行政用房相关问题

内涵解释

生均教学行政用房、生均宿舍面积等中的“学生”是指“全日制 在校生”。

评价要点

1.学校上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的教学行政用房情况明细表;

2.房屋产权证,无产权证的查看房屋规划许可证、建筑施工许可 证、图纸审查合格证、建筑安装合同、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;

3.实地查看;

4.其他需要核实的材料。

【常见问题解读】

1.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的产权证及界定问题,与《高等教育事业基 层统计报表》认定要求一致。

2. 因历史原因,学校未进行变更或未办理相应产权证书,导致房 产证等产权证书名称与现校名不一致,数据填报时填写的是原建设许 可证、规划许可证等产权证书中的校舍建筑名称及面积,不影响相应 面积的计算和审核,原则上可按实际面积计算。

3.学校与第三方共同使用的校舍,能否计入教学行政用房,则需 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使用情况,进行综合判断。

4.教学行政用房根据实际用途来认定。

5.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教学行政用房,在数据公示时实际租赁期需 达到一年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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